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
以聯絡台灣各縣市屏東縣同鄉會情誼,
促進鄉親福祉為宗旨。
中華民國屏東縣同鄉會總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中華民國屏東縣同鄉會總會。
第二條: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聯絡台灣各縣市屏東縣同鄉會情誼,促進鄉親福祉為宗旨。
第三條: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設立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則由理事會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五條:本會任務如下:
一、促進各縣市屏東同鄉會之聯繫合作及鄉親急難救助事項。
二、宣揚屏東縣歷史地理人文,促進在地文化發展。
三、表彰屏東縣鄉親在各領域之傑出事蹟及特殊貢獻事項。
四、促進屏東縣鄉親間之各項交流。
五、獎助特殊優秀在學鄉親子弟事項。
六、其他有關鄉親福利事項。 第六條:本會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與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資格如下:
一、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且已核准立案之各直轄市、縣(市)屏東縣同鄉會,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十五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二、贊助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個人或團體,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為贊助會員。
第八條: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代表為一權。贊助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九條:會員代表有遵守本會章程決策及納繳會費之義務。
第十條: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一條:會員代表喪失會員代表資格或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十二條:會員代表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三條: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3年,其各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四條: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與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代表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五條:本會置理事35人,監事11人,由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11人、候補監事3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六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及理事長、副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副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理事會置常務理事11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1人為理事長,5人為副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大會,並擔任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副理事長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副理事長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1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1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召集人。 監事會召集人因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二十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3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 喪失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 因故辭職經理事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 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 受停權處分期間遇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人工作人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監事擔任。 工作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為名譽理事長1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15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1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由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代表以1人代理為限。
第二十七條: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代表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 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議解散之。
第二十八條:理、監事會每3個月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7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2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 入會費:團體會員新台幣壹萬整,於入會時繳納。
二、 常年會費:新台幣貳萬元整。
三、 事業費。
四、 會員捐款。
五、 委託收益。
六、 基金及孳息。
七、 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會會計年度以歷年為準每年1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
第三十二條:本會每年會計年度開始前2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會員代表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於3月底前報主管機關審核(會員代表大會不能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三條: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辦理。
第三十五條: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實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經本會106年5月6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經報內政部 106 年 08 月台內團字第 1060059528 號函准予備查。
總會長
王光祥先生
各位來自各縣市的屏東鄉親們大家好:
時間過得真快,回想前年底從創會長蘇嘉全院長手中接下中華民國屏東縣同鄉會總會總會長的棒子後,至今已過了快二年,對於會務以及各縣市屏東同鄉會的運作亦漸為嫻熟,感謝這二年來行政團隊的幫忙,也謝謝各位理監事、顧問的付出與協助,因為有了您們的辛勞付出,才能讓中華民國屏東縣同鄉總會運作更順暢,也更能獲得鄉親們的認同。
總會創立的目的係為凝聚旅外各縣市鄉親的向心力,本於人親、土親的精神,進而促進旅外屏東鄉親間關懷、支持、相挺扶持的情誼,讓同鄉間能夠更加凝聚與團結,並藉由同鄉會諸位鄉親社會聲望、人脈與資源投入社會公益,挹注並協助母縣的需求,而多年來總會也秉持如此的精神,陸續捐助母縣復康巴士,去年疫情爆發之初,也立即捐贈兩座正壓式篩檢亭協助母縣進行整體防疫工作,未來我們也會針對母縣就學術、體育等優秀的人才予以表揚協助,讓屏東優秀人才對外展現光彩,也讓所有的屏東人能夠同感榮耀,展現我屏東、我驕傲的精神。
放眼總會的未來,仍需要更多人才來參與會務,提升會務服務的能量,讓總會發揮更大的效益,凝聚鄉親之向心力,另外總會也會積極協助其他的縣市成立旅外屏東同鄉會,投入各縣市屏東鄉親的服務,並且加入中華民國屏東縣同鄉總會這個大家庭,創造更多屬於我們屏東人的驕傲。
最後敬祝各位鄉親身體健康、事業順利、家庭美滿,也祝福各縣市會會務昌隆!
總會長 王光祥敬上